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和泰安市教育及财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资金来源
1、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市属高校所需资金由省、市按比例分担。
2、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3、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属高校所需资金由省、市按比例分担。
5、学院奖学金,由学校安排专项资金设立。
二、奖助对象及标准
1、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高职生、大专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中职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2、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职、大专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3、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职、大专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4、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职、大专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5、学院奖学金:凡我院正式招收入学的高职、五年一贯制学生、中职学生,在院学习期间(除“限制条件”)均有资格申请。
(1)优秀奖高职高专:评比比例为6%,每学年每生平均200元。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中职(含五年制大专一、二、三年级)学生:评比比例为6%,每学年每生平均100元。一等奖:15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
(2)单项奖每人50元,按学生总数的5%评定。
三、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上课(含实验、实习、实训)、早操、劳动及其他各项活动中,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事假三天以内,病假一周以内。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无吸烟、饮酒等不良嗜好。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性饰品或用具。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所有考试、考查成绩都在合格以上。
(二)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每学年在上课(含实验、实习、实训)、早操、劳动及其他各项活动中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事假一天以内,病假两天以内;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无吸烟、饮酒等不良嗜好;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每门考试课程都在90分(含90分)以上,考查成绩优秀。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表现量化考核每学年都在:班级人数×2%之前。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每学年在上课(含实验、实习、实训)、早操、劳动及其他各项活动中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事假一天以内,病假两天以内。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无吸烟、饮酒等不良嗜好。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每门考试课程都在85分(含85分)以上,考查成绩优秀。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表现量化考核每学年都在:班级人数×5%之前。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性饰品或用具。
(四)学院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优秀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
第一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每学年在上课(含实验、实习、实训)、早操、劳动及其他各项活动中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事假两天以内,病假四天以内。
第三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无吸烟、饮酒等不良嗜好。
第四条: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每门考试课程都在80分(含80分)以上,考查成绩合格。
第五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表现量化考核每学期都在:班级人数×7%之前。
(2)二等奖学金
第一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每学年在上课(含实验、实习、实训)、早操、劳动及其他各项活动中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事假两天以内,病假五天以内。
第三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无吸烟、饮酒等不良嗜好。
第四条: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每门考试课程都在75分(含75分)以上,考查成绩合格。
第五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表现量化考核每学期都在:班级人数×10%之前。
(3)三等奖学金
第一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每学年在上课(含实验、实习、实训)、早操、劳动及其他各项活动中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事假三天以内,病假五天以内。
第三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无吸烟、饮酒等不良嗜好。
第四条: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每门考试课程都在70分(含70分)以上,考查成绩合格。
第五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表现量化考核每学期都在:班级人数×15%之前。
2、单项奖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评道德风尚奖:
第一条:品德高尚,坚持做好人好事,经广大师生认可者;
第二条:舍己救人,与不法行为做斗争,见义勇为者。
(2) 学习进步奖:本学期学习总成绩比上学期总成绩进步10个名次以上者。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评文化艺术特长奖:
第一条:参加院级以上演出并获得奖励的主要演员。
第二条:具有一定体育特长,积极在同学中开展体育普及活动,代表学院参加对外高水平体育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者。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评社会实践活动奖:
第一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省级或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
第二条:积极参加社会调研活动,调查报告获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者。
第三条: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者。
第四条: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得到广大师生一致好评者。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评宣传奖:
第一条:积极组织带领同学学习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出突出成绩者。
第二条:在院级或院级以上刊物发表反映学院、系部工作文章至少两篇者。
第三条:积极参加学院、系部宣传报道工作,在宣传栏、广播站、院系部刊物编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6)、组织管理奖评选条件:
从事学生管理服务工作,担任一定职务,班内综合侧评前10%名,工作开拓创新、成绩突出,得到师生广泛好评。
注:中专第五、六学期,五年一贯制大专第九、十学期,高职第六学期,在校内安排教学实习实训且无考试课的专业班级,评定学生奖学金依照实习实训考核成绩,考核成绩须经教务处审核通过。考核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一等奖学金实习实训考核成绩应是优秀,学院二等、三等奖学金实习实训考核成绩应是良好以上。
四、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比资格:
1、期末考试、考查中,出现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单项奖除外)或考试作弊者。
2、无故旷课或经常迟到早退者;一学期中事假超过两或病假超过四周者。
3、德、智、体量化成绩未进入班级前20%名者。
4、不按时作息,影响他人休息、学习、工作,经教育不改者。
5、扰乱公共秩序情况严重者。
6、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赌博者。
7、穿着、打扮不符合学生身份,造成不良影响者。
8、损坏公物后,不主动承认、赔偿者。
9、不讲卫生,随地大小便,乱扔乱倒垃圾,公寓卫生考评成绩一学期两次60分以下者。
10、拖欠应交学校的各种费用者。
11、住校生在校外租赁房屋住宿,或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
12、吸烟、酗酒、男女交往超常不文明者;经常出入"三厅两室"(录象厅、歌舞厅、游戏厅,酒吧、网吧)者。
五、申请与评审要求
(一)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要求: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3、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系组织实施。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系要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研究通过。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1月5日前,将本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教育局备案。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要求:
1、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3、各系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系当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工处(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全校获奖、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10月10日前报学院研究通过。每年10月20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学院奖学金的评审要求:
1、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3、各系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系当年学院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工处(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0日前将学院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学院审批。
六、助、学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学院主管部门及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院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要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2、学院主管部门及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院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学院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学院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院主管部门及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院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学生。
3、学院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院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附则
1、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学院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2、未按国家标准交费的和联合办学另有规定的学生不享受本奖学金。
3、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