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和青岛市分行,代理结算行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和青岛市分行。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利息。
1、 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在读学生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能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全日制专科学制
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3、 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经办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和青岛市分行,代理结算行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和青岛市分行。上级主管部门是泰安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负责我校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资助中心的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并修订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2、与经办银行、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沟通合作,及时协商解决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按期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我校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
4、按照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的我校年度贷款额度和经济困难学生数量及拟贷款数量等情况,具体测算各系(部)年度贷款人数、额度并进行指标分解。
5、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办理合同回执单,并将回执单及时寄给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负责全校学生贷款情况有关数据的整理统计,编制年度报表,整理保存各种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
7、负责建立、管理学生贷款记录,并将学生的借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载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
8、负责召集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还贷确认等相关手续,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回收及催收工作。
9、及时统计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学籍变动等有关情况(包括升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10、核实学院每年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11、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12、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本系(部)学生的借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系(部)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借款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为本系(部)申请贷款学生提供有关学习和综合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意见。
3、编制本系(部)申请贷款学生名册,整理统计并保存各种有关的信息资料。
4、及时、准确地向资助中心报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5、建立本系(部)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数据统计,保管各种信息资料。
6、负责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毕业前的还贷确认等手续。
7、协助贷款人和学校进行助学贷款的发放、催收和追索工作。
8、及时向资助中心提供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9、做好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10、学校交办的其他资助贫困学生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我校正式录取的,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
或在读的专科生;
4、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
省同一个县(市、区);
5、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
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 贷款申请及其手续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首先要通过贷款审核:当年参加高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所在中学(含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提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由学校进行资格审核。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贷款申请,由学校进行资格真核。通过资格真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办理手续,提供证明材料,在哪里办理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办理以下手续并提供相应材料:
1、 新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需到县(市、区)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或就读所在高级中学领取并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新生)》(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需在就读学校领取并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由学校开具《山东省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以下简称《贷款证明》)
2、 持《申请表》和《贷款证明》(仅限于在校生)到入学前户籍
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盖章。
3、 借款学生本人和共同借款人持以下材料一同到县级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提交申请。
在校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已加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章);
(2)《山东省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3)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学生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5)户口本及复印件(含有派出所公章的第一页、家庭索引页和学生个人页)2份;
(6)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
新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新生)》(已加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章);
(2)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学生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4)户口本及复印件(含有派出所公章的第一页、家庭索引页和学生个人页)2份;
(5)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
4、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学生与共同借款人一同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并填写合同回执单。
5、到所在高校办理合同回执单(所有信息必须填写无误,否则回执单无效),并由学校将回执单及时寄给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贷款计划的确定
第十一条 各系(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填写系(部)意见后集中送学校资助中心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中心根据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学校贷款规模,核定每个学生的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 学校资助中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比例及拟贷款额度等情况,形成贷款申请报告,编制《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名册》。
第六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四条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为学生集中开户,办理活期存折(该存折还将用于还款,学生需妥善保管)。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先将学生贷款项划拨到学生帐户,然后有学生帐户划拨到学校帐户。
第七章 贷款的还款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1、 贷款本金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
为当年8月31日)进入还款期后,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每年还本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还款帐户,邮政储蓄银行将从中代扣。
2、 贷款利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
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还款帐户,邮政储蓄银行将从中代扣。
3、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是,借款学生应提前30天向入学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申请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后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 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2、 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
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 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行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
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信用卡,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4、 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不通知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情
况下,在新闻媒体、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相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的诚信纪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时间紧、延续时间长的工作。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速人才培养,保证经济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继续深造的重要措施。学校各相关单位和各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要从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全面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对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敷衍塞责,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相关文件及表格可登录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www.xszz.gov.cn)查阅、下载。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